某知名人士,一方面以较高姿态去指责社会当中那些不好的现象,而另一方面自身却陷入到同样类型的丑事当中,这样的一种反差状况,总是能够很快地激起公众的情绪反应 。
公众人物的双重标准
当薛蛮子竟然因嫖娼被北京警方给抓获的时候,好多网友顿感错愕,就在不久之前的2013年8月,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被曝光了,薛蛮子还曾经在微博之上针对此事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呢 这种先批评别人而后自己却犯事的行为,形成了强烈的讽刺,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通常是更高的,特别是当这个人同时以慈善形象以及社会批评者模样出现的时候,这种反差所带来的失望感尤为强烈,人们根本难以接受一个在公开场合倡导公益、对腐败进行批评的人,在私下里居然从事违法行为 。
公众信任被这种严重的双重标准极大损害了,慈善行为还有社会监督言论,原本都是应当建立于个人诚信基础之上的,当基石崩塌了,那上面构建起的任何公共形象进而都会遭受质疑,这可不单单是他个人的危机呀,还促使公众再次审视所有活跃在台前的意见领袖,去思索其公共言论跟私人行为是不是一致的 。
事件背后的特殊时机
薛蛮子被抓之时,时间点极为微妙,那时正值2013年下半年,中国有些部门大力整治互联网谣言。薛蛮子身为拥有千万粉丝的微博“大V”,在网络空间是焦点人物。并且他的一些言论曾涉及对某些政策或现象去进行批评。所以,警方在这个敏感时期查处一位知名批评者,不可避免就被赋予了好多解读。有人觉得这是巧合,也有人觉得其中有联系。
这样一种在时间方面出现的巧合事态,促使一桩显得寻常的治安范畴案件,朝着公共舆论所形成的场域的正中心位置发展推移。它已经不再单纯只不过是关乎个人违法行为的问题,反而被卷入到了更为宏大广阔的“网络治理”的叙述表述当中。官方采取行动所具备的目标以及产生的效果情形,名人发表言论存在的边界限度以及所付出的代价状况,这些相关议题相互缠绕交织在一起,进而致使该事件受到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越与它属于同一类型的其他案件。
围绕动机的“整人”论调
事情发生过后,有一种见解很快就传播开来啦,其觉得抓捕薛蛮子乃是为了“杀鸡儆猴”呢。持有这般看法的那些人表明呀,整治网络环境这件事是需要树立威严的哟,而把一位常常发表批评性观点的拥有众多粉丝关注的大V当作整治对象,能够十分有效地对其他活跃在网络上的人起到威慑作用呢。他们所依据的论据重点在于“利害关系”推理哦:薛蛮子被抓这件事对谁会有好处呢?得出的结论就是这对于官方开展的整治行动是有帮助的呀。
然而,这样的一种关于此情况的判断,是欠缺能够为此判定起到支撑作用的事实依据的。警方所对外公之于众的相关信息得以表明,此次所进行的查处行动,其来源是群众的举报以及常规意义上的侦查工作,薛蛮子他自己本人也在电视的镜头前面,承认了自己存在嫖娼这样的具体行为事迹事实明确。在法律事实这个层面上来说,这一案件的证据链条是清晰明了的。把法律的执行简单地归纳总结成为是“整人”的行为,这是运用预先设定好的立场去取代基于事实的分析论述,这便是属于典型的阴谋论性质的思维方式行为情况的一种表现了。
为名人辩解的另一种声音
就在这个时候,另外有一种说法想要把个人品德和公共权力分隔开来。有一些看法援引历史事例,表明像马丁·路德·金这样的伟大人物也曾经存在私人生活方面的瑕疵,然而这并没有对他们在历史进程中的贡献以及在社会层面所具备的价值产生影响。把这种情况套用到这里,他们觉得薛蛮子进行嫖娼这属于他个人的品德方面的问题,不应该因为这个就剥夺或者否定他对政府进行批评监督的权益。
这般观点的关键之处在于区分那 “作为公民的权利” 与 “作为个人的举措”,批评政府乃是宪法所赐予的权利呀 ,而嫖娼呢则是触碰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活动 ,这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哟 。有一个人因为违法的举止而遭受惩处 ,和这个人大胆行进合法的言论自由权利 ,切实是两件需要分开来予以看待的情形呢 。法律仅仅应当针对那个人的不法行为去实施制裁呀 。
回归事实与法律的共识
撇开各类猜测以及标签,此事件的基本相通的认识实际上极为明晰。其一,薛蛮子确实做出了嫖娼的行为,能证实的证据很是确凿,其自身也毫无隐瞒地如实承认了。其二,依照中国的法律,嫖娼属于确切的违法行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惩处。这两个要点是所有相关讨论绝不会出现动摇的根本基础要素。
鉴于这个事实,针对他的处置属于正常的法律实施行为。不管他是位名人还是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都应当是平等的。他因名人身份所带来的独家“特殊对待”,是此次事情得到了远远超过普通案子的舆论聚焦与道德评判,这是身为公众人物必定要承受的代价。
警惕以个案否定群体的倾向
需要加以警惕的是,并不能凭借这么一个事件,就对整个“大V”群体实施污名化之举。薛蛮子违反法律的行为,纯粹是属于个人私域范畴内的一种选择,这跟他于微博上所具有的公共知识分子身份,并不存在一种必然的关联。绝对不可以因为某一个人出现错误,便推断出整个群体都存在问题,这实际上呈现出一种把部分情形一概算作全体情况这类不恰当的逻辑。
同样,他的行为跟互联网本身没有关联。当时的查处没有涉及网络招嫖,查处的是线下的实体违法行为。所以,把此事件简单跟“网络乱象”联系起来,进而推断出整治大V具有合理性,同样没有依据。评价任何群体,都要基于具体行为和事实,而不是依靠个案产生的刻板印象。
关乎这起事件,到底是法律的执行情况,还是存在选择性整治呢?您对于哪一种判断依据会更倾向于去相信呢?